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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

“人权高于主权”——真正践踏人权的荒唐悖论(二)

上述解释不是我编的,如果有认为我胡诌的可以自己查字典或百度一下。下面我将围绕两个名词的解释来阐述,看看到底谁大于谁,看看西方国家及其走狗是怎么样用“人权高于主权”这一悖论来践踏别国人权的。 
    1、主权是根本的,人权是依附于主权的。有国家主权才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有了宪法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再用法律保护人权。反过来说,没有国家主权,何来宪法?没有宪法何来法律?没有宪法和法律,谈什么人权的明确和保护?“人权高于主权”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存在,否定了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本末倒置!没有主权这个基础这个根本,人权就是空中楼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主权是全面的,人权是片面的。主权是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既然是最基本最主要,那么其他权利都派生于主权,都是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一个部分,人权也是主权范围内的一部分。主权国家通过宪法来付予公民个体的权利,即人权,除了人权外,主权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还付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也就是说,主权国家通过宪法明确公民的权利、法人的权利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人权不过是宪法规定公民个体权利的部分。那么很明显,主权和人权,谁是老子谁是儿子?
 
    3、主权是具体一致的,人权是抽象不等的。这一点将详细阐述“人权高于主权”荒诞性。主权是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解释得非常具体,全球任何国家不论国体政体的不同,对这三个权利的认识和维护是一致。而且受到国际法来保护!那么公民权利,即人权,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解释、规定、保护均有所不同。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各国的人权不同,你凭什么认为你的是人权,别人的不是人权?你凭什么认为哪国的人权可以高于哪国的主权?让我们看看“人权高于主权”的三种情况。
 
    其一,美国认为美国的人权高于利比亚的主权!好,我权且假设美国的公民权利高于一切国家的主权。那我请问美国的公民权利又是什么明确的?受什么保护的?是美国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和法律存在于主权国家!由此可见“人权高于主权”是悖论!
 
    其二,美国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由侵犯利比亚的主权,而利比亚的人权由利比亚的主权明确,那岂不等于美国侵犯了利比亚的人权?由此可见“人权高于主权”就是践踏人权!
 
    其三,假设美国不用自己的人权而用利比亚的人权来推翻利比亚的主权,那不等于利比亚的人权把自己存在的根本连同自己本身都给推翻了?由此可见“人权高于主权”根本就是践踏人权的悖论!
 
    按照这个逻辑,世界任何国家只要认为别国规定的人权与本国宪法规定的人权有出入,大可以堂而皇之的以“人权高于主权”去攻打别国。
 
    “人权高于主权”就是荒唐透顶、彻头彻尾的悖论!是西方国家践踏一个主权国家人民人权的可耻伎俩。
 
    此文,不是写给走狗看的,对走狗是对狗弹琴,而是让每一个人来看看西方“民主”国家及其走狗的龌龊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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