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虽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与中国存在差别,但各国都对“煽动颠覆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等类似罪行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表示,这是因为每个国家都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护国家的名誉,阻止并惩罚那些欲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有所损害的行为。
刘国福教授解释说,由于各国法律都是建立在不同的价值观、国情和法理逻辑之上的独特体系,所以对一些内涵较模糊的定义可能做出不同解读,甚至对同一犯罪行为的故意性、结果及危害程度的要求也不一致。“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对煽动性行为掉以轻心,”他表示,“各国都非常警觉,用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规定和惩罚这些行为。因为国家安全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
从这个角度讲,刘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或组织对中国司法体系的指责是毫无理由的。他还表示,正如网友“天堂里的狼”所言,虽然西方国家习惯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中国头上,但中国大可不必在意:“西方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国际法或他国法来衡量我国法律的合理性,我国更是无须百分百遵守和在意这些条条框框。没有什么能凌驾于我国主权和宪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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